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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贵金属饰品标识
山东省地方标准-贵金属饰品标识
前    言
 
本标准与DB37/287-2000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对应国家标准GB11887修订版,内容增加了钯饰品。
     标识内容中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合并,以适应贵金属饰品行业的现状。
     增加了第四章基本规定部分。
     将镀层饰品与包层饰品合并为覆层饰品。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太阳金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佑法、田亮光、黄文慧、张志刚、刘海彬、张凤霞、王伟。
本标准为2001年1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本次为首次修订。

 


 

贵金属饰品  标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饰品的定义、基本规定、标识内容、标识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类贵金属饰品的标识。也适用于各种贵金属工艺品、摆件等制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QB1131       首饰 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1132       首饰 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贵金属

指金、银和铂族金属的统称。包括金、银、钌、铑、钯、锇、铱和铂元素。

3.2       

贵金属饰品

利用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装饰品,如首饰、摆件等。

3.3       

黄金饰品

用黄金(Au)材料制成的饰品。

黄金饰品的纯度范围应符合GB11887标准的规定。

3.3.1

K金饰品

黄金的合金。其颜色有:黄色K金(黄K金)、白色K金(白K金)、红色K金(红K金)等饰品,K金值按GB11887标准计算。

        “K金”一词专指黄金合金,颜色可以不必标识,如标识应放在“K金”一词的前面。

    铂、钯、银等材料的合金不得用“K金”来标识。

3.4       

铂饰品

用铂(Pt)材料制成的饰品。

铂饰品的纯度范围应符合GB11887标准的规定。

3.5       

银饰品

用银(Ag)材料制成的饰品。

银饰品的纯度范围应符合GB11887标准的规定。

3.6       

钯饰品

用钯(Pd)材料制成的饰品。

钯饰品的纯度范围应符合GB11887标准的规定。

3.7       

覆层饰品

采用镀层工艺(电镀、化学镀等)或包金工艺将金、银等贵金属覆盖在普通金属表面的饰品。

3.7.1              

镀金饰品

采用电镀、化学镀等方法将含金量不小于585‰的材料覆盖在其它金属上面而制成的饰品。

3.7.2              

镀银饰品

采用电镀、化学镀等方法将含银量不小于925‰的材料覆盖在其它金属上面而制成的饰品。

3.7.3              

包金饰品

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将含金量不小于585‰的金箔牢固地包在其它金属上面而制成的饰品。

3.7.4              

包银饰品

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将含银量不小于925‰的银箔牢固地包在其它金属上面而制成的饰品。

基本规定

4.1贵金属饰品的纯度标识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

4.2贵金属饰品的名称应符合QB/T1689的规定。

4.3 贵金属饰品为非贵金属基体金银覆层制品时,其标记及覆盖层厚度应符合QB1131和QB1132的规定。

标识内容

每件贵金属饰品都应具有标识。标识包括印记和标签两部分。贵金属饰品在出厂或销售时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5.1       贵金属材料名称

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

5.2       贵金属材料纯度

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可与贵金属材料名称一起标注,材料名称放在前面,后面以纯度的千分数直接表示,如钯950、Pt900、Au750等。

5.3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代号或商标)和地址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代号或商标)和地址应当是具有贵金属饰品生产、销售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定名称(或代号或商标)和地址。

5.4       饰品的名称

应按QB/T1689标准的规定标注,在材料名称和纯度后加饰品种类名称。

5.5       质量(重量)或价格

贵金属饰品的质量(重量)以克(g)为单位,允差应符合QB/T1690的规定。计件销售的商品应标明价格。

5.6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贵金属饰品,须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编号。

5.7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每件饰品应检验合格并附带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包括检验标签和鉴定证书。

5.8       批发贵金属饰品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多件饰品放置在一起时可共用一个标签。

标识方法

6.1 印记

    生产者须按规定将5.1、5.2、5.3条的标识内容直接打印在饰品上,材料名称印记可用汉字或元素符号表示,材料的纯度印记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生产者以代号的形式体现。

6.1.1 对于单件贵金属饰品质量小于0.5克或确实难以标注的,可免打印记。

    6.1.2 对于耳钉、空心手镯等由于工艺要求必须由不同的两部分或两部分以上组成的饰品,应分别依次打印每部分的材料名称和含量。

    6.1.3 一件饰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贵金属材料制作的,须分别打印相应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量。

    6.1.4 覆层饰品的印记应符合QB1131和QB1132的规定。

    6.1.5 进口饰品的印记须标注材料名称和纯度。

6.2  标签

    贵金属饰品的标签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标签的内容包括第5章的全部内容。

    6.2.1 标签所用文字应为规范的中文,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其规格要小于相应的中文。标签所用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6.2.2 标签上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容易产生混淆的术语,如不能使用“18K白金”。

6.2.3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生产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相应饰品标签上标明认证标志。

6.2.4 对耳钉、空心手镯等由于工艺要求必须由两部分以上成色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饰品,应依次标识出每部分的材料名称和含量。一件饰品由多种贵金属材料制作的,应分别标注所用多种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量。

6.2.5覆层饰品的标签应符合QB1131和QB1132的规定。覆层厚度小于0.5µm(覆金、铂、铑、钯)或小于2µm(覆银)的薄层饰品,以及覆其它金属的饰品不得用“镀(包)金(银、铂、铑、钯)饰品”标识。

6.2.6贵金属材料名称应优先使用中文名称。

6.2.7在销售时,应将标签带有饰品名称的一侧面向消费者。

其它要求

    7.1 贵金属饰品的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7.2 标签应便于摆放和保存,不易损坏。

    7.3 标签的形状、尺寸由企业自行设计和制作。

    7.4 共用标签的尺寸应大于单件饰品所佩带标签的尺寸,摆放位置与饰品位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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