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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珠宝玉石饰品标识
 

 

山东省地方标准-珠宝玉石饰品标识


前    言
本标准与DB37/286-2000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对应新版国家标准GB/T16552、GB/T16553、GB/T16554,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
      标识内容中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合并,以适应珠宝行业的现状。
      增加了第四章基本规定部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慧、田亮光、程佑法、李建军、刘化锋、范春丽。
本标准为2001年1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本次为首次修订。

 

 


 

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饰品(含镶嵌饰品、工艺品等)的定义、基本要求、标识的内容、标识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本标准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珠宝玉石原料。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16554    钻石分级

GB/T18781    养殖珍珠分级

QB1131       首饰 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1132       首饰 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珠宝玉石饰品

指以珠宝玉石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用于装饰的饰品。如: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摆件等饰品,包括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态的半成品、成品、镶嵌饰品等。

3.2  

珠宝玉石镶嵌饰品

用金属材料做坯体,将珠宝玉石固定于金属托架上的工艺饰品。

3.3       

珠宝玉石摆件

指以珠宝玉石为原材料,经加工、雕琢成具有一定意义和形态的工艺品。

基本规定

4.1 珠宝玉石的名称应符合GB/T16552的规定。

4.2 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应符合GB/T16552和QB/T1689的规定。

4.3 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的托架为贵金属时,其纯度标识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

4.4 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的托架为非贵金属基体金银覆层制品时,其标识及覆盖层厚度应符合QB1131和QB1132的规定。

4.5 符合分级标准的钻石饰品,其级别应作为标识内容,级别划分应符合GB/T16554的规定。

4.6珠宝玉石质量(重量)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克(g)为单位。但为适应珠宝行业的特点,也可使用克拉(ct)为单位。

标识内容

每件珠宝玉石饰品都应当具有标识。标识包括印记和标签两部分。珠宝玉石饰品在出厂或销售时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5.1       珠宝玉石名称

应符合GB/T16552的规定。

5.2       饰品的名称

应符合QB/T1689的规定。

5.3       价格

5.4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具有珠宝玉石饰品生产、销售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5.5        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的质量(重量);分级钻石饰品还应标注钻石的颜色、净度、切工等信息。钻石质量(重量)的标注应符合GB11887的要求,以克拉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或三位。

5.6        镶嵌饰品除标注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明托架材料的名称与纯度。标注方法应符合GB11887和QB1131、QB1132的要求。

5.7        镶嵌饰品要打印记。印记内容包括托架材料名称和纯度、生产者名称或代号,镶嵌钻石饰品还应标注钻石的质量(重量)。

5.8       批发珠宝玉石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多件饰品放置在一起时可共用一个标签。

5.9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珠宝玉石饰品,应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

5.10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每件饰品应检验合格并附带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包括检验标签和鉴定证书。

对于下列几类珠宝玉石饰品,应逐件附带钻石分级证书或鉴定证书。

5.10.1无色至浅黄(褐、灰)色系列的钻石:质量在0.040g~0.200g之间的圆多面形钻石饰品应符合GB/T16554的规定,钻石裸石进行4C分级,镶嵌钻石饰品进行净度、颜色和切工的分级。镶嵌钻石饰品还应标识出钻石的质量(重量)。其它的钻石可不进行分级,只作鉴定。质量小于0.040克或大小0.2克的钻石可参照GB/T16554检验。

5.10.2零售价超过4000元人民币的珠宝玉石饰品应逐件附带鉴定证书。

标识方法

6.1 印记

    6.1.1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应在其托架材料上打印记,内容包括:厂家名称或代号、托架的材料名称和纯度、钻石的质量。打印方法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

    6.1.2 进口的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可只标注材料名称和纯度、钻石的质量。

    6.1.3 确实难以打印记的镶嵌饰品,印记内容可免除。

6.2  标签

    6.2.1珠宝玉石饰品的标签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标签的内容包括第5章的全部内容。  

6.2.2 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其规格应小于相应的中文。标签所用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贵金属材料的标识按GB11887标准执行。

    6.2.3 获得国家颁布的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珠宝玉石饰品可使用相应的名牌标志。

6.2.4销售时应将标签带有饰品名称的一侧面向消费者。

    6.2.5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6.2.6 销售时,标签应便于摆放和保存,不易损坏。

    6.2.7 共用标签的尺寸应大于单件饰品所佩带标签的尺寸,摆放位置与饰品位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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